@      熊先军:创新药的市场定价不是由企业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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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先军:创新药的市场定价不是由企业自主定价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丁文婷 在4月9日的第七届医药创新生态大会(2024西派会)上,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原司长熊先军表示,对于创新药来说,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企业自主定价,都不是真正的市场定价。

近年来,对于对解决临床需求有重大价值的创新药,企业自主定价的呼声不断。一些企业、专家不断呼吁,医保部门应建立以临床价值和社会价值为基础和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真正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不对创新药价格进行干预限制,允许企业自主定价。

2024年2月,国家医保局曾下发《关于建立新上市化学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鼓励高质量创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旨是坚持药品价格由市场决定,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整体提高新药挂网效率,支持高质量创新药品获得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收益回报。

市场如何决定药品的价格,创新药的市场定价机制是怎样的?熊先军在4月9日的会议上进行了解读,并分享了判定不同类型创新药所处价格区间的方法,以下为熊先军演讲的部分内容:

政府定价和药企自主定价都不是市场定价

从整个医疗市场来看,无论医药、医保还是医疗机构,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但放在市场角度上,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是卖方,各种医疗保险机构和患者是买方。在医药市场上,买卖双方对价格的期望显然是不一致的。

我们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机制,必须充分反映买卖双方的意愿。既要加入买方意愿,也要加入卖方意愿,最终才能实现一种比较公平的生态。

我认为,只有公平的价格,没有合理的价格。怎样的价格是合理的价格?卖的价格高合理还是卖的价格低合理?买卖公平最主要的一个体现就是价格公平。一方愿意买,一方愿意卖,所以价格没有合理,只有公平。

中国药品的价格评估机制经过了一个政府定价的阶段,直到2015年,发改委取消绝大多数药品的政府定价。在药品领域,政府定价既没有反映消费者的利益,也没有反映卖方的利益。过去,发改委定了多年药价,也出现了定高、定低、腐败等各种问题,所以政府定价肯定不是市场定价。

那么,企业自主定价是不是市场定价?对一般商品来说,消费者是有价格意愿的,参与方式有两种,一种叫“用脚投票”,即一个地方的东西比其他地方卖得贵,消费者肯定不会买。另一种方法是谈判,我们有很多市场谈判方式。消费者通过“用脚投票”和谈判方式最终形成了一个公平的市场价格,这一过程中,买方和卖方的意愿都得到了充分表达。

但医药市场不一样,使用药品的权利掌握在医生手上,消费者对药物品种没有选择权,就意味着消费者对价格没有选择权,也不参与价格的制定。再加上医保的参与,使得消费者对价格不是很敏感。比如本来要卖100块钱的东西,医保报销能80%,自己只用出20块钱。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很多药品都是独家提供的,相关企业具有垄断药品价格的权利。所以很多企业的创新药上市时,价格就卖得很贵。比如一些罕见病用药,一年的治疗费用达到100多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主定价能够反映、形成一个公平的市场价格吗?我认为不能。现在很多专家都在提,市场定价就是要让企业自主定药价。我认为,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药企自主定价,都不能反映患者对价格的意愿,所以都不是市场定价。

高价值的创新药不一定能获得高价格

此外,药物的价值判断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并不相同。我们经常听到企业说自己的药品很有创新价值,但价值具有主观性。比如,罕见病用药的临床治疗价值与提高期望寿命的社会价值就存在很大差距。罕见病药用了就活,不用就死,对于病人来说,它的价值是非常高的。但如果站在公共角度看,罕见病药物对提升中国人的平均期望寿命能够有多大改善呢?所以不同判断标准对价值的判定是不一样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到底以什么角度来确定药品价值?以怎样的标准进行价值衡量?

国家医保局制定的谈判规则中,是将患者获益程度作为药品价值判定的立场,将药物经济学作为判定的标准。我认为这是比较中立的,因为任何医疗手段、药品,看重的都是这些东西能带来什么好处,有怎样的临床价值,能不能提高疗效,能否降低副作用等,这才是我们价值判定的角度。

此外,对于创新的标准,药监局和医保局的角度也是不一样的。药监局主要是从药品化学结构、国内有没有上市、是否为仿制、疗效有没有改善等方面看。但在医疗保障的角度,创新药除了具有不同治疗机理和化学结构,还必须满足患者未满足的需求,才是真正的创新药。医保部门对于药物创新的判断,主要是看对患者的价值。

我们把判定价值的角度固定后,怎么衡量价格呢?任何药品和治疗手段,无非给老百姓带来两方面的好处:第一是延长生命,第二是减少因不适带来的生命质量的损失。

在有参照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药物延长了患者多少生存时间,比如A药物可以延长2年,B创新药可以延长4年,那B药物在价值上就翻了一倍。

在没有参照药的情况下,医疗保障的价格意愿分为4类:一般创新的情况下,药物的年度费用在0.5-1个人均GDP,改良型创新的年度费用在1-1.5个人均GDP,创新药的年度费用则在1.5-2个人均GDP,罕见病创新药的年度费用可以达到4个人均GDP。

药物经济学是一个中性的标准,医疗保障部门和企业都可以算出一个自己的底价。但即使依据药物经济学,有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依然会出现卖方愿意卖高价,买方愿意出低价的情况。药物经济学只能让买卖双方的价格意愿趋同,但仍然还存在差别,谈判才是最终形成价格的市场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高价值的创新药不一定能获得高价格。比如高血压药品的原有价格就放在那,再加上高血压药市场量非常大,高血压药能卖得很贵吗?所以从这个角度看,高价值药品不一定能获得高价格。最终的药品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具体的药品价格要通过供需双方的谈判形成。